(2017)鄂011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斌与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892号原告:陈斌,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平(系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喻路208号滨湖小区四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熊庆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顾 青审 判 员 晋艳影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