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邱召青、张子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召青,张子河,张子云,张润超,张月峰,于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790号申请执行人:邱召青,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子河,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子云,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润超,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月峰(又名张月锋),男,193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于凤莲,女,193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邱召青与被执行人张子河、张子云、张润超、张月峰、于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子河、张子云、张润超、张月峰(又名张月锋)、于凤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