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与杨君达、李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君达,李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15号原告:XX,男,现住武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矿,男,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达,男,现住武强县。被告:李志民,男,现住武强县。XX与杨君达、李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杨君达负担。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