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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德与被执行人甘肃民生牧草饲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德,甘肃民生牧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德,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甘肃民生牧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寨镇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何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明德与被执行人甘肃民生牧草饲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明德于2017年月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明德于2017年月日交纳案件款2704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