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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曹绍华与陈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绍华,陈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6523号 原告:曹绍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王桔林,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曹绍华与被告陈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陈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