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占伟与赵文博、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占伟,赵文博,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常占伟,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文博,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占伟与被执行人赵文博、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6068.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63元、保全费204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61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二台因超出立案标的,故无法查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