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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卫东与刘韩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卫东,刘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68号申请人闫卫东,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刘韩成,男,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县大通河乡。申请人闫卫东与被执行人刘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卫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卫东与被执行人刘韩成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人闫卫东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佳生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庆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