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学明与封学亮、孙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明,封学亮,孙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717号原告:孙学明,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婕,莱西昌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学亮,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佳佳,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孙学明与被告封学亮、孙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婕、被告孙佳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学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共计163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佳佳于2016年8月份生病在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就诊住院治疗,至2017年4月份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原告垫付结算。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无果。被告孙佳佳辩称:我的确于2016年8月份向原告孙学明借过钱用于支付医疗费,因为当时我生病了,在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治疗,但是我前夫封学亮对我不管不问,我无力承担医疗费,故跟孙学明借钱。被告封学亮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佳佳与被告封学亮曾系夫妻关系,被告孙佳佳在其与被告封学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8月4日入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34天,2016年9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共花费16092.52元,统筹金支付3209.4元,自费12883.12元,后被告孙佳佳多次复诊,花费3424.53元,合计花费16307.65元。因被告孙佳佳无力支付治疗费用,住院及后续治疗费用均系从原告孙学明处借款并于2017年4月为原告孙学明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因病在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初期间全部治疗费用均由孙学明垫付结算,孙学明垫付结算时将相关费用单据收执”。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明与被告孙佳佳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在原告孙学明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被告孙佳佳应承担还款的责任。被告封学亮和孙佳佳曾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封学亮与孙佳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欠款16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封学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佳佳、封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学明借款1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孙佳佳、封学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