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字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宗强、高士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强,高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字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高士峰,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强与被执行人高士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亦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