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湛金明、刘金花等与刘晓亮、潘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金明,刘金花,李小军,刘晓亮,潘兴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820号原告:湛金明,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人,住赤峰市。原告:刘金花,女,1981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钢筋工人,住通辽市。原告:李小军,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人,住通辽市。被告:刘晓亮,男,38岁,汉族,住扎鲁特旗。被告:潘兴国,男,42岁,汉族,住扎鲁特旗。原告湛金明、刘金花、李小军与被告刘晓亮、潘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原告湛金明、刘金花、李小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湛金明、刘金花、李小军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金明、刘金花、李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湛金明、刘金花、李小军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