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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米诺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米诺诗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474号原告:绍兴米诺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勤业广场1幢902室。法定代表人:杨加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曹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41号。法定代表人:陈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米诺诗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米诺诗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5元,减半收取36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