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1231万国华诉易万、任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华,易万,任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1231号原告:万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武,岳阳市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易万。被告:任丹。原告万国华与被告易万、任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万、任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支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购房款10%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易万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岳阳市花板桥景阖花园第013幢3层302房,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到指定账号后,被告对原告置之不理,也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打听得知被告以该房向他人借款。被告易万、任丹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万国华和被告易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易万自愿将坐落在岳阳市花板桥景阖家园第*号房,房屋面积144.1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出卖给万国华,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万国华;2、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30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3、万国华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15万元,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支付15万元。均汇款至易万提供的易万父亲的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易绍华,**);4、易万保证该房屋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应无任何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万国华应保证及时支付购房款;5、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房屋购买款10%的违约金。次日,原告依约将购房款15万元打入了被告易万指定的账户,并由被告易万出具了收据一份。原告解释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上之所以约定了购房款交付的时间差,是由于双方口头约定支付第二笔购房款时候,被告易万应搬离房屋。后原告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段去找被告的时候,发现房屋已经被他人占有,无法交付。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另查明,易万购买的本案讼争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购房价款为475473元,原告陈述之所以被告易万同意以低于原价出售是因为当时被告急需资金使用,自愿亏钱卖房。被告任丹与被告易万于2013年7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华与被告易万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付了部分购房款,在支付第二笔购房款时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有,房屋交付条件不能成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易万返还购房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解除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易万赔偿,从原告交钱购房款之日起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由于被告易万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过错,且合同上约定了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的总和未超过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易万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被告任丹与被告易万是夫妻,但讼争房产系被告易万的婚前财产,该房屋买卖时并未有任丹的签名,房款也直接打到了被告易万的父亲易绍华的银行账户,任丹并未经手,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购房款用于了夫妻的家庭生活,故请求任丹共同返还购房款显示公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万国华与被告易万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由被告易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万国华购房款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易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国华购房违约金1.5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易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冯 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