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某,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涂某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涂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