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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俊与被执行人刘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68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应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应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张俊俊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41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刘应华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刘应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