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晓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峰,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及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瑛,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群、检察员李迪、被告人杨晓峰及辩护人李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17时许,陈某1(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孙某在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顺心饭店吃饭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扯,后陈某1找来其女儿陈某2(另案处理)、女婿被告人杨晓峰,在顺心饭店南侧路边共同殴打被害人孙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系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晓峰的家属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孙某对被告人杨晓峰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住院病案等;证人陈某、肖某、丛某、李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峰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晓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晓峰的家属与被害人孙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晓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晓峰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晓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俊 华人民陪审员 苏 秋 艳人民陪审员 王 者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翔声(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