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洛阳斯贝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洛阳斯贝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俊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周俊辉,周钟舞,杨留学,周俊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37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负责人:陈建辉。被申请人:洛阳斯贝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周村。法定代表人:杨留学。被申请人: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1号院11号楼1-3层附9-11号。法定代表人:董浩霖。被申请人:洛阳俊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孟村。法定代表人:周俊飞。被申请人:周俊辉,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周钟舞,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杨留学,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周俊飞,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斯贝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俊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周俊辉、周钟舞、杨留学、周俊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斯贝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俊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周俊辉、周钟舞、杨留学、周俊飞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斯贝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俊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周俊辉、周钟舞、杨留学、周俊飞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