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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伟与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352号原告:徐伟,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甘肃省西峰区人,住西峰区新寺巷。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公司。负责人:张勇,系五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号。原告徐伟诉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徐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徐伟负担。审判员  黄永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