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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健玲、周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健玲,周宝文,李嘉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健玲,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健,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宝文,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拥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嘉淇,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健,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健玲因与被上诉人周宝文、原审被告李嘉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健玲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健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健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崔健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迎晖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邝俊能吴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