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合浦县环境保护局、钟真艺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环境保护局,钟真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44号负责人:吴子乐,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钟真艺,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钟真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龙小莲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