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8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学忠、任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忠,任卫军,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807号之二申请人刘学忠,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任卫军,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申请人刘娟,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刘学忠的申请于2017年6月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娟名下位于商丘市团结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天朝家园主楼××房产。因刘学忠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对刘娟的起诉并同时撤回对刘娟的财产保全申请,上述财产应当解除查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娟名下位于商丘市团结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天朝家园主楼××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