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肖生、屈刚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肖生,屈刚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9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石门路78号。负责人:黄顺喜,行长。被告:肖生,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被告:屈刚桥,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告肖生、屈刚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慧成代理审判员 刘倩利人民陪审员 肖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