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蓉华与董文武程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蓉华,董文武,程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蓉华,女,生于1968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关公乡。被执行人:董文武,男,生于1975年11月,汉族,住巴州区电力小区。被执行人:程华琼,女,生于1975年1月,汉族,住巴州区电力小区。本院在执行张蓉华与董文武、程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川19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