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刑更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巴特尔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特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468号罪犯巴特尔,男,1975年05月22日出生,蒙古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特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梨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梨园监狱认为,罪犯巴特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巴特尔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巴特尔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1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2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巴特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特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