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XX潘、施海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潘,施海星,陈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XX潘,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施海星,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爱平,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潘与被执行人施海星、陈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潘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2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