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强与魏民红、叶超群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魏民红,叶超群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207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民红,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叶超群,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李强与被告魏民红、叶超群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