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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强与魏民红、叶超群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魏民红,叶超群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207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民红,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叶超群,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李强与被告魏民红、叶超群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