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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茂与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蒲东升,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016号原告:陈茂,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蒲东升,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建华,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陈茂诉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茂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茂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茂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