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茂与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蒲东升,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016号原告:陈茂,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蒲东升,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建华,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陈茂诉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茂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茂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茂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