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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光辉与王超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辉,王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光辉,男,1982年9月9月出生。被执行人王超群,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2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超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超群有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号牌号码豫HP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超群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号牌号码豫HP30**,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