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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市客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绥化市客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E6839108-9。法定代表人潘荣刚,站长。委托代理人孙巍,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干部。被执行人绥化市客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哈伊路(太平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13120154XJ。法定代表人王利,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交罚[2016]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罚款30000元。经过审查查明,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在检查中发现,黑M056**号宇通客车的承包人周以志在未取得绥化至大庆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12名乘客从绥化拉至大庆,并收取每名乘客50元车费。黑M056**号宇通客车为被执行人绥化市客运公司所有,绥化市客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根据该条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客运公司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现场记录、询问笔录、客车光盘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其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其作出的“庆交罚[2016]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庆交罚[2016]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穆永严审判员  孟宋春审判员  李庆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