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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骆维红与金训强、张红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维红,金训强,张红亚,沭阳县沭城金筷子中式快餐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8856号原告:骆维红,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化凡,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金训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红亚,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沭城金筷子中式快餐店,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好景时代广场镇江路**号。经营者:张红亚,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骆维红诉被告金训强、张红亚、沭阳县沭城金筷子中式快餐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维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化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训强、张红亚、沭阳县沭城金筷子中式快餐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维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沭阳县金筷子中式快餐店是被告张红亚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金训强为实际共同经营者,被告金训强从2016年8月至10月欠原告劳务费5500元,并写下欠据一张给原告,后给付1500元,余款4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一直至今。综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现被告违反约定,现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训强、张红亚、沭阳县沭城金筷子中式快餐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骆维红为被告金训强提供劳务。2016年7月16日,经原告骆维红与被告金训强结算,被告金训强欠原告骆维红劳务费5500元,并向原告骆维红出具金额为5500元的欠据一份。后被告金训强给付原告骆维红1500元,余款4000元经原告向三被告索要未果,遂成讼。另查明:被告金训强与被告张红亚于2016年9月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骆维红为被告金训强提供劳务,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的劳务报酬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有被告金训强出具欠据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金训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给付劳务报酬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金训强与被告张红亚系夫妻关系,被告金训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骆维红款项,应认定为被告金训强与被告张红亚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红亚应与金训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金训强、张红亚、沭阳县沭城金筷子中式快餐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训强、张红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维红支付劳务费用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训强、张红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书 记 员 祁 磊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