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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洪辉与张培红、胡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辉,张培红,胡百花,张雄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847号原告:马洪辉,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培红,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百花,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雄彪,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马洪辉与被告张培红、胡百花、张雄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洪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洪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马洪辉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