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洪辉与张培红、胡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辉,张培红,胡百花,张雄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847号原告:马洪辉,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培红,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百花,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雄彪,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马洪辉与被告张培红、胡百花、张雄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洪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洪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马洪辉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