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与李光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李光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崔衍山,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光亚,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亚君骨头馆法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光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李光亚偿还欠款本金650028.64元,利息88844.73元,案件受理费5594.35元,合计744467.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光亚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