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执194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