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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执194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