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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沙子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沙子村民委员会,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财保21号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沙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沙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沙克训,主任。被申请人: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天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宏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沙子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