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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洪英、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英,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英,女,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A座1007。法定代表人:欧晓燕,经理。本院在执行于洪英与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