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柳文明、张德华��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文明,张德华,姜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柳文明,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张德华,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姜克香,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