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中云、常中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中云,常中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中云,女,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中军,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再审申请人常中云因与被申请人常中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中云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规则,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申请人常中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非物质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原审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常中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中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雅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