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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迟焕会与徐建兴、何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焕会,徐建兴,何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613号原告:迟焕会,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焕健,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系迟焕会弟弟。被告:徐建兴,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何忠,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96203800。负责人:董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焕会诉被告徐建兴、何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焕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