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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尹炳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国军,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5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镇,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