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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常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466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黄志广,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甲,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常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常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