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玉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芹,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住舒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刑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助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补充侦查,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玉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舒兰市×局×林场国有林采伐区内,多次盗窃林场采伐后的树木,锯断拉回家后劈成木柈。经认定,木柈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赃物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金某、王某、赵某证言,及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综合材料、户卡信息、李玉芹家木头丈量情况、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物价鉴定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芹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芹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返还,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世勇审 判 员 韩忠霞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冬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