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柏源、李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柏源,李颖,李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75号申请执行人:黄柏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铜仁市。被执行人:李颖,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李代华,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申请人黄柏源因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代华名下所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铜房权证市房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铜市国用(2010)第0063号)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AGYA503Z0117Q000003X)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柏源向本院提出对对被执行人李代华名下所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铜房权证市房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铜市国用(2010)第0063号)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代华名下所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铜房权证市房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铜市国用(2010)第0063号),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