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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福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福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31号罪犯吴福金,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福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福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480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福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福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福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福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