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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尹中华、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中华,袁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958号申请人:尹中华,女,1984年8月17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袁秀丽,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尹中华与被申请人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秀丽名下位于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20号楼1单元2-302室进行查封(保全金额25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秀丽名下位于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20号楼1单元2-302室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尹中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