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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蒋永松与张基斌、张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永松,张基斌,张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永松,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张宗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基斌,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岳怀志,男,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委托代理人唐亚妮,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峻,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岳怀志,男,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委托代理人唐亚妮,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蒋永松与上诉人张基斌、张峻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永松与上诉人张基斌、张峻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永松与上诉人张基斌、张峻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永松与上诉人张基斌、张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蒋永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的一半即7,125元;上诉人张基斌、张峻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的一半即15,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