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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小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小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497号原告: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强,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安徽山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