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伏全海与四川洲桥水电工程公司、罗文凯、徐树财、刘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全海,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罗文凯,徐树财,刘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760号原告:伏全海,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吉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文凯,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成华区。被告:徐树财,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凯,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伏全海与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罗文凯、徐树财、刘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伏全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全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伏全海负担。审 判 员 杨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欣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