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利与孙志兵、杨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孙志兵,杨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999号原告:王利,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志、程曼曼(实习),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兵,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文军,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前进西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4485931XD。负责人:张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琦,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利与被告孙志兵、杨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若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