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瑞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2民初895号原告杨瑞,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保卫煤矿职工,现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薛成海,系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雪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瑞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瑞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成海、被告龙煤双鸭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确认原告杨瑞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龄从1984年2月28日计算;二、请求判决被告将原告杨瑞顶杨洪武姓名工作期间的相关档案材料更名为原告杨瑞;三、请求判决被告将杨瑞顶杨洪武姓名工作期间的相关档案中出生日期更正为1963年2月3日;四、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4年2月28日借用杨洪武姓名经双鸭山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双桦煤矿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种为采煤工。1995年经双鸭山市劳动局更名为杨瑞,在固定工人录取证存根上将杨洪武更正为杨瑞,并加盖了双鸭山市劳动局的公章。2000年原告因双桦煤矿解体,被分流转入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保卫煤矿,工种为采煤工,2014年被调到煤质科工作至今。但因被告在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登记,使原告的档案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实际出生日期不符,但是原告在被告处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均与原告本人的身份证一致。原告档案中原告本人的出生日期信息登记错误,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龙煤双鸭山公司承认原告杨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瑞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东保卫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工龄从1984年2月28日计算;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杨瑞的档案中体现关于杨洪武的姓名及信息内容更正为杨瑞;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杨洪武档案中杨洪武的出生日期更正为杨瑞的出生日期1963年2月3日。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