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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978何美琴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琴,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978号原告:何美琴,女,汉族,1986年6月27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朋,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杰,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原告何美琴与被告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