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978何美琴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琴,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978号原告:何美琴,女,汉族,1986年6月27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朋,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杰,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原告何美琴与被告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