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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应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应灿,徐娟生,胡应亮,吴运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8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应灿,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徐娟生,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胡应灿妻子。被执行人:胡应亮,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吴运留,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胡应亮妻子。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应灿、徐娟生、胡应亮、吴运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需要解除相关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应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707室【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国用(2013)第经济07203号】、7**室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国用(2013)第经济07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